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桂环发〔2009〕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