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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资金统筹安排,严格经费管理

  “工程”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分级负担,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资金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危房比例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省政府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计划和质量管理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跟踪并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严禁擅自更改计划、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维护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施工,严格工程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严查工程进度、项目质量、资金账目、廉政建设“四个重点”,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用地安全、廉政安全。要实施“阳光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全过程都要主动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参与,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示)危房的排查情况、工程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实行进度报告制、工作通报制、领导问责制。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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