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职责
(一)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实施;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审定全省“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制定“工程”资金筹措办法,确定项目县“工程”投资计划和实施顺序;建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系统,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确定建设标准;指导、帮助州(地、市)、县(区)进行校舍安全鉴定;制定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按时下达中央和省级“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制定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在实行月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定期向“全国校安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州(地、市)政府职责
各州(地、市)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工程”实施;按要求筹措“工程”资金;统筹考虑本地区(含直属学校)各县经济实力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编制本地直属学校“工程”建设规划,指导、审核各县“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辖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在实行月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三)县(市、区、行委)政府职责
工程实施县(市、区、行委)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限期改善本地区校舍安全状况。具体内容包括:论证、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配合由建设部门批准的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辖区内校舍逐一进行排查鉴定,并逐幢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在统筹各种专项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工程建设规划;按要求筹措“工程”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学校校舍使用、管理、养护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严格实行月报表制度,每月向州(地、市)报告“工程”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