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即时对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进行初步审查,属于本机关或组织信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申请公开受理回执。不属本机关信息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具体负责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受理申请后应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二)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申请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其期限以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各类优抚和抚恤对象及农村五保户等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