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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青政〔2009〕35号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搞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省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迁移流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一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驻青各部队等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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