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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
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深规土〔1996〕552号)

在深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管理,最近省国土厅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该通知精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应按规定在我局测绘地籍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

  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证》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

  四、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量工程范围为:5"级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等外水准以上测量;0.5平方公里以上1∶500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1平方公里以上小于或等于1∶1000比例尺地形工程测量;编制的各种专题地图和宣传地图;航空摄影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海洋测量;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独立进行的或中外合作的测绘项目;市属重点工程的测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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