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1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注2:
一、新《房地产证》采用软皮包海绵硬纸板外壳,内页为A4防伪志用纸,房地产证登记内容全部记载于内页一面上。在内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注3。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