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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小型复式房的社会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八、在《地段因素表》未公布之前,特区内地段因素为1,龙岗、宝安两区为0.9。

  九、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购房计算房价时,建设期利息为月息4.65‰,工程管理费为2.5%。

  十、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注。

  附件: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略)

  注 增加本条。


各有关单位:

  现就各单位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的职工出售公房后有关房屋产权的界定通知如下:

  一、经住户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出售福利房。

  二、住户按高于准成本、低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准成本福利房的待遇,即取得准成本产权。

  三、住户按高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全成本福利商品房待遇,即取得全成本产权。

  四、本意见所称福利房,根据市政府令第88号现已改称为安居房,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注。

  注:增加本条。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1)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注2:

  一、新《房地产证》采用软皮包海绵硬纸板外壳,内页为A4防伪志用纸,房地产证登记内容全部记载于内页一面上。在内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注3。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准成本商品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商品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微利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注4;

  (八)(此项废止)注5

  (九)(此项废止)注6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此条废止)注7

  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此条废止)注8

  注1 更名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同。

  注2 此款原文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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