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区房改办在审批房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按期向市房改办报送报表,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注1 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二、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三、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四、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
二、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三、小型复式房的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仍然以市住宅局统一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标准。
四、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仍执行深房改〔1996〕05号文的规定。其中,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表,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正东方向的住房,房价加3%;位于正西方向的住房,房价减3%;位于正北方向的住房,房价减5%;位于正南方向的住房,房价加5%。
五、按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房改的高层住房,其楼层和朝向影响房价因素的确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条废止)注2
七、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计算实例(略)
注1 此条原文为: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注2 此条原文为:六、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深房改〔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