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深房改〔1994〕15号)
2.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6〕5号)
3.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7〕12号)
4.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房改〔2000〕1号)
5.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深房改〔2000〕4号)
6.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深房改字〔1992〕6号)
7.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深规土〔1994〕576号)
8.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深规土〔1995〕629号)
9.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深规土〔1996〕552号)
各区房改办:
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注1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政协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注2。
二、各区房改办审批房改的业务印章,由市房改办负责统一刻制,各区房改办管理和使用。
三、各区房改批复件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发。房改所用的合同、各种表格应按市房改办规定的规格印制。
四、各区房改办应按照市房改办规定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房改,其业务接受市房改办的抽查、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