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并在省、市安监部门考核备案。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等高危行业及中铁一局、中铁二十局、长庆石油勘探局、航天四院、水电三局、西铁局等重点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资格审定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其他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培训主体责任,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一)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鼓励聘请具有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按照行业制定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进行。保证全体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上岗从业人员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以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为基础,着力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颁发《安全资格证》,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相对工种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未参加过培训的农民工和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农民工必须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已参加过培训的农民工按规定进行复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有关要求
(一)对国家总局举办的各类调训班,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