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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225号 2009年7月16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9〕9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局经管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的问题
  为规范管理,跨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及时向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出具我市统一规定格式的有效证明,并在出具证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我市统一规定的有效证明格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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