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提供鉴定意见书的通知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现因审核你单位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请你单位提供重庆市以上(含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你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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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批复及立项决议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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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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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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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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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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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或合同
项目总金额(万元)
| 研究开发费总预算
(万元)
| 本年度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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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 航空航天 新能源及节能 新材料
先进制造 现代农业 高技术服务 资源与环境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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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形式
|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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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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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鉴定
意见
| 经鉴定,该研究开发项目 (属于或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 类第( )条第 款第( )项
(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 类第 条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我市 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
(有或没有)推动作用。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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