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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的通知

  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提供鉴定意见书的通知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现因审核你单位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请你单位提供重庆市以上(含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你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立项批复及立项决议文号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计划或合同

项目总金额(万元)

研究开发费总预算

(万元)

本年度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万元)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    航空航天    新能源及节能    新材料  

   先进制造    现代农业    高技术服务   资源与环境    其它

项目开发形式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填写)

市科委

鉴定

意见

 

经鉴定,该研究开发项目   (属于或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  类第(  )条第  款第(  )项  

          (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  类第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我市     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

   有或没有)推动作用。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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