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对分中心和优秀机组的考核,原则上以书面材料考核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入网单位原则上以书面材料为基础进行考评,如考评组对相关考评材料内容有异议或不清楚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四)考评结果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大型仪器服务远程动态监测系统,客观公正评价仪器使用和共享绩效。动态监测数据作为共享工作考核评估、运行补贴、用户分析测试补贴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先进单位和机组原则上从动态监测系统维护管理较好的单位和机组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分中心、入网单位、服务中心和仪器机组按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共享工作以及入网仪器运行经费补助。运行经费补助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不履行第十四条义务的,将取消参与共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参与共用资格,依法收回运行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仪器升级改造及功能开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共享仪器,可申请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补助经费:
(一)单台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本市范围内同类仪器较少;
(三)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升级改造程序:
(一)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发布升级改造申报指南;
(二)有关单位按升级改造专项年度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服务中心;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拟订资助项目名单并经管委会批准后以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2月3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印发的《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