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重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用户使用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作共用仪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可以申请分析测试补贴。
第十七条 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以达到协作共用仪器技术指标先进,配置合理的目的。
第四章 分析测试补贴申请与审定
第十八条 用户测试补贴的比例
(一)用户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10%的补贴;
(二)共享平台入网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的补贴;
(三)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凭科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30%的补贴;
(四)同一项目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比例申请补贴;
(五)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六)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服务中心每年1月、7月,分两次集中受理用户分析测试补贴申请。由用户直接向服务中心申报。
(二)服务中心审查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定。
(三)在重庆科技信息网和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服务中心将分析测试补贴经费拨付用户。
第二十条 申报分析测试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析测试补贴汇总表(用户单位盖章);
(二)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复印件(由仪器机组填写);
(三)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四)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评激励
第二十一条 激励考评的对象是服务中心、分中心、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
第二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分中心及入网单位每年底对所属入网仪器机组进行初评,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总结;
(二)分中心及入网单位按照本单位入网仪器总数10%的比例推荐优秀机组,并将相关总结及考评材料报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