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协调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
(二)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规章和制度;
(四)协调筹集共享专项资金;
(五)监督共享专项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六)审定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分管处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规章和制度;
(二)拟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
(四)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名单;
(五)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补助方案;
(六)审定用户测试补贴方案;
(七)组织实施对共享服务中心、分中心、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的考评,并拟定年度激励方案;
(八)组织开展与兄弟省市交流与合作;
(九)管委会日常工作及管委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挂靠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资源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和分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参与共享平台的申请;
(三)受理并审查用户测试补贴申请;
(四)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信息网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五)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六)组织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按照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预算及其使用方案,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管理;
(八)其它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入网单位,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一)单台(套)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入网仪器数量不低于30台(套);
(二)本单位内部有开展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工作基础;
(三)有指定机构,并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