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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8.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培训能力。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5.新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颁布实施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8.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提供资格证明和章程、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3.孵化场地和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中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
  5.在孵企业统计表;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委组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科委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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