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信息与咨询服务。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2.技术服务。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
3.培训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4.创业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经营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
5.其它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建立专业孵化器,针对某一特定产业领域,实现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的专业化,培育和发展特定高新技术产业群。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名称原则上含有“孵化”、“创新”、“创业”等字样,在市科委备案运行一年以上,主要业务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统计数据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