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贴对象:
(一)经国家或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渝转制科研院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渝科技型中小企业:
1、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并具有研究开发活动,主业突出,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2、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投保险种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 有关险种标的边界条件另行确定。
第八条 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可重新申请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定程序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预审制,即先审核投保方案,再正式投保,然后凭投保发票发放补贴。特殊情况实行后补助,即单位先投保,再申请补贴。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与具有科技保险经营权的保险机构制定投保方案。
二、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cstc.gov.cn/)或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http://www.cqpc.org)下载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表,并报送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与规定的保险机构拟订的投保方案;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定程序
一、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单位投保方案和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投保方案。
三、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通知企业按照审定的投保方案投保。
第十三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科技保险补贴申请,市科委会同市财局每年1月、7月定期对所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审定。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单位凭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保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补贴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