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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9]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同级政府行政复议职能。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承办,相关工作部门协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机构集体研究,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签;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要按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方便利民的申请制度,积极主动受理案件,确保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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