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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门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六、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八、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对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尽快行文(标注“急件”)报送。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原则上应通过协同平台办公系统及时报送,密级公文和公文附件不适宜电子传输的除外。
  协同办公平台系统试运行期间实行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同时报送。
  十一、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定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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