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个别单位不经正式行文,以内部呈批件等形式报送;二是将应报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报送市政府转办;三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四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五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六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七是部分单位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需要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行文至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而不应报送市政府转办。市政府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不应报送市政府转办。
二、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有关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报送省政府,或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报送国务院、各部委的,须先报送市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报送市政府按程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