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和用地供应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供应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项目单位持用地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文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五、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办理程序
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使用本单位自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自行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二)申请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