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或收购。
储备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储备机构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协商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机构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予以补偿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5.办理土地登记。
储备机构可根据需要,凭建设用地结案书等资料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储备用地的供应程序。
1.取得地块供应条件。
结合产业用地指南,储备机构向规划部门申请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储备用地的分割意见、各供应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必备条件。
2.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
(1)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5点的规定办理。
(2)申请使用储备用地。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提出使用储备用地申请。
(3)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凭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储备用地的意见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国土房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5)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