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7点的规定实施。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受让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9.办理土地登记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受让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储备用地是土地供应前需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或收购的用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储备用地计划。
储备机构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行性分析和各区对储备计划的意见等拟订储备用地年度计划,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储备计划。
2.确定储备用地范围。
储备机构根据储备计划向规划部门提出储备意向,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允许储备的用地范围、面积、用地性质、界址坐标等。
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储备用地范围、界址坐标到国土房管部门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经规划部门确定储备范围后,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
3.用地报批。
储备机构持规划部门确定的储备用地的界址坐标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储备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