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点的规定办理。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3点的规定办理。
4.协议出让预公告。
由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协议出让预公告。预公告期间同一地块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意向地块纳入政府储备后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只有1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5.用地报批。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4点的规定办理。
6.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5点的规定办理。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