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穗府〔2009〕3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四日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