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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培育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等,按照国家、省关于支持养老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老年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各级政府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街道、社区要提供优惠条件和场地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中心。要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要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培训工作,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助。同时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改善和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大中学生和市民为有需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各街道(乡、镇)要成立志愿者俱乐部,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管理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七)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要逐步建立老年人资格评估审批机制、老年服务机构的资助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八)开发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从录入、查询、审批、评估、结算、统计分析等方面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的实事工程。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长沙电业局、市税务局、市老龄委、市残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不断开拓创新,打造自己的特色和亮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和运作的监管指导工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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