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芙蓉区东牌楼棚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24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快芙蓉区东牌楼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和中央商务区项目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芙蓉区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东至蔡锷路、西至黄兴路、南至解放西路、北至东牌楼路范围内9.289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0319045-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