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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五)实行税收优惠。2009年至2012年,对经营困难不裁员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由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自2009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省、州(市)、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5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省、州(市)、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级工业园区的重大生产性项目地价优惠由园区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用地审批,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三、全民创业
  (七)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吸引战略投资者、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组建以服务成长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滇开拓业务。依托现有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产业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40个,建立省、州(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养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队伍,鼓励各类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并创办企业。制定《云南省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编制《云南省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技术管理服务专家库”和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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