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秦政[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即: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冀政〔2009〕55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从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
全市执行河北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规范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统筹项目。按省统一部署,逐步将省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统筹外项目按统一标准纳入统筹。省级统筹后,各县区(不含扩权县,下同)企业职工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县区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省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实行调剂金制度,市对县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