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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黄金海岸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秦皇岛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借得来、用的好、还的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贷款,是指目前已实际到位的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城市基础设施贷款、秦皇岛建设银行的火车站周边改造项目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的项目资本金贷款,市六合公司与秦皇岛农业发展银行的六河治理项目贷款,今后发生新的基础设施贷款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委员会下设资金监督管理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资金管理总账、明细账及财务报表,实行专人负责,一个项目一本帐。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六合公司应根据贷款资金的不同来源分别开设“建设银行贷款专户”、“省农村信用联社资本金专户”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管理,专门核算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 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均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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