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通知
(渝农发〔2009〕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时间
2009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检查督查方式
市农委组织三个检查督查组,由委领导带队,采取明查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于6月中、下旬对部分区县(自治县)进行检查督查。
(一)明查暗访。深入乡镇村社、河流水库、港口码头、渔业船舶集中停泊地等场所,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走访管理相对人和当地群众。
(二)听取汇报。听取被督查单位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档案资料。
(三)交换情况。督查结束后应与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的,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自查,并在7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市农委,同时将电子文本抄送市渔政处。
三、检查督查内容
(一)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9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44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严查重处非法载客载货。
(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基础资料、安全隐患建档、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特别是水库渔业船舶使用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检查督查到位。检查督查要深入基层一线,围绕责任落实和措施到位等,严密细致地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