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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部分特殊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部分特殊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企业职工和城镇劳动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部分特殊群体人员集中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集中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对象包括:超过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参保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

  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次集中办理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超过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

  2009年12月底前未参保,且年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本人自愿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人均50576元(以2008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098元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一次性缴费满1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8%的比例记录。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基础性养老金按企业退休人员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后,如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50%确定。以后,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按此项规定办理参保及缴费的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3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费;个人账户储存额结余部分一次性返还个人。

  (二)无缴费能力的企业未参保职工

  企业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企业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允许其以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为:符合此项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劳动关系和视同缴费年限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费率补缴属于企业职工身份期间的保费、按个体劳动者费率补缴属于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期间保费)。其中,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2年7月1日起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按对应期缴费办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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