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即通过退塘、退田、退人、退房,实现还湖、还林、还湿地,护水)生态建设工作,加快滇池治理步伐,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就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恢复滇池湖滨良性生态系统,推进滇池治理的进程,改善区域内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迁村并点”工作,强势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工程,加快滇池治理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昆明乃至云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统筹实施,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在全市和区域的规划指导,及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市、县区(管委会)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级统筹、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政策,筹措资金补助,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2.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合法权益。动员和鼓励沿湖农民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四退三还一护”建设工作,按照依法有偿的原则,努力实现搬迁人员“搬迁有新居、生活有来源、就业有扶持”。
3.加强领导,强势推进。坚持规划控制,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探索切实可行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督查机制,实行工作倒逼和跟踪督办制度,强势推进。
二、实施范围及任务目标
(一)实施范围
按照《
滇池保护条例》和《环滇池生态保护规划》,根据2008年市委第55次常委会议的决定,实施范围原则上为滇池保护界桩外延100米以内区域(如遇环湖公路在界桩外延100米范围内的,以环湖公路为界限)的环湖生态修复核心区(约33.3平方公里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