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8〕12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各区县、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查抓落实的责任。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市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市政府发布文件和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及其信箱来信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规范细化督查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立项分解。对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事项,一般由督查机构或相关处室,根据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进行任务分解,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分解方案经领导审定后,下达给有关区县、部门和单位。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一是要立项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来文单位、领导批示、承办单位、督办内容、办理时限等;二是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并加盖督办专用章下发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