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五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