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