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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标〔2009〕214号 2009年7月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联社:

  为深入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了《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

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江苏省境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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