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基准费率(‰) | 服务内容 |
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 | 500~
1000万元
(1000万元) | 1000~
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 5000万元
以上 |
投资估算 | 工程造价 | 0.9 | 0.7 | 0.3 | 0.1 | 调查、收信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
经济评价报告。 |
可行性经济评价 | 工程造价 | 2.7 | 2 | 1 | 0.3 |
工程概算编制 | 工程造价 | 2.8 | 1.5 | 0.8 | 0.3 | 收信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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