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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现有涉及民间投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府鼓励投资要求的转产项目或煤焦资本兴办的非煤企业,属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类减免意见。
  五、合理配置排污总量。对于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企业所腾出的排污总量,优先供给鼓励类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特别是煤焦资本转产项目。对于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所核减的排污总量,经环保部门核实,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鼓励类领域的新建项目。
  六、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等。尽快出台《山西省民间投资信贷担保体系工作方案》,由省级投资公司联合出资,吸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成立山西省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政府鼓励类领域投资要求的民营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建立民间投资担保体系的资本金扩充与风险补充机制。
  七、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鼓励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行国民待遇,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推进民间资本与产业的衔接,借助资本市场形成快速增值机制。积极发展股权交易市场,促进民营企业股权交易,拓宽融资渠道。
  八、完善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充实和及时更新招商项目库,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降低民间投资风险。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开设网上“山西民间投资平台”,及时发布政府鼓励投资项目、投资指导信息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定期召开投资项目推介洽谈会,引导和服务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类投资领域。
  九、简化审批手续。要进一步下放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省效能办要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备案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出现的超期羁留情况予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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