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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三、创新保障机制,多种形式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十二)探索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保障新机制。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自愿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数额×折扣工龄)+成本价×(地区差价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构成。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有限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满十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十年的,可上市交易,但须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并退还购买时减免的各项优惠税费。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可自愿选择购买或租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县可酌情予以补助,但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退还补助款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亦可先试点后推广,但必须确保依法合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推进。
  (十三)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住房困难和购买能力不足的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盈利性租赁住房。各地要采取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既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职工公寓,用于解决本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统一修缮闲置房屋,适量建设周转房,集中解决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居住危房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十四)各地要统筹规划商品住房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统筹考虑,分区建设,共享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尽量选择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段;在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地段建设的,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十五)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要优先安排项目选址规划,加快用地审批、环评、立项、可研和初设批复等,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同时,要建立项目储备库,为明年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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