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
(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2009年省级财政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各地要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将建设支出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切实加大预算安排规模,不留资金缺口。
(七)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市县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重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银行贷款(包括项目贷款和软贷款)、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愿购买住房的价款、清房补缴的超标价款、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一定比例)等渠道筹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融资、预销售等方式筹集。
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通过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职工合理负担等办法筹集。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筹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八)设立融资机构。市、县可设立专门的融资机构,代表政府向金融机构争取项目贷款和软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九)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归集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按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可滚存使用。
(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并定期向政府报告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重点是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市、县预算安排与规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情况。要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