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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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