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9〕107号 2009年7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历史悠久,地面和地下保存有众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历史文化遗存时常被挖掘发现。近年来,市文物管理部门先后对市区多处建设工地实施了抢救性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保护了一大批地下文物。但由于地下文物埋藏较为复杂,考古发掘工作多为被动实施,许多文物没有得到及时保护。为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地下文物的重要性
地下文物是地下和水下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物,属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展现一个地区历史文化底蕴的要件。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发掘方面,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原则,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保证文物的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二、实行工程建设前的征求意见制度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前的征求意见制度。市规划部门在工程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前应向文物管理部门出具征求意见书。
三、明确考古勘探的区域和范围
凡在文物可能埋藏区内,在基本建设的立项论证和选址阶段,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
在老城区范围内和历史文献有记载地带,在实施土地出让和工程施工前,须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勘探后由文物管理部门出具地下遗存状况及意见。
四、规范考古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