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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09〕73号 2009年6月30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审批管理,现将《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办发[2008]72号)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从源头上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切实规范出国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节约经费开支。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外事部门提供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年度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市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对计划内的按程序审核上报,对计划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同时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出国经费。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需由财政资金负担的,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际旅费、境外用汇、护照签证费、保险费以及防疫费等项目测算安排经费,努力做到“从严控制、逐一核拨”。
  第五条 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一律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控制下的购汇制度。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出国必须到市财政申请用汇额度。各县区组团出国的,统一由县区财政上报市财政审批用汇额度。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合理核定出国(境)用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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