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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非微利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予50%的贴息。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二)对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四、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对经工会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帮助落实就业单位。
  (二)对经工会、民政、劳动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
  (四)鼓励企业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于回原籍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企业与其签定两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当地财政按每接收一人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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