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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9〕67号 2009年7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积极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到2012年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
  (二)从本地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继续从宿迁学院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县乡事业单位工作,逐步增加选调毕业生数量。
  (三)坚持事业单位进人公开招考制度。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经人事部门批准后,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考。
  (四)坚持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教师。凡教师缺编的县区要及时拿出用人指标,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人才储备。
  (六)承担国家和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并按规定列支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聘用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龄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宣传动员,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有提前确定预征对象、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优先提拔使用以及考学升学优惠。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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