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市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三)门诊补偿标准。在市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经市卫生局评审合格的村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在村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每人单次限额20元,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200元。
(四)住院补偿标准。在市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500元以内补偿20%;501-10000元部分补偿6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参合人员在各级参合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以上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70%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参合人员在市外务工或因其它原因外出期间需住院的,按照市外标准予以补偿。
(五)门诊特殊病种。参合人员患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支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参合医疗机构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照60%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由参合医疗机构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照60%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
(六)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对于在孕期到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并进行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补偿所得不足400元的,按定额400元补偿。新生儿疾病筛查每例补偿30元。
(七)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8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6万元、门诊费用为2万元。
(八)将创伤性整容、兔唇修补列入补偿范围。
(九)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30%比例补偿:
1.应用CT、核磁共振。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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