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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9〕60号 2009年6月23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便群众就医,根据2009年第3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统筹管理。
  一、管理范围
  新农合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内所有新农合参与者。
  二、管理方式
  市区新农合管理采取 “市区统筹、区筹市管、服务外包、强化监管”方式,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补偿兑付、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09年,市区新农合的人口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四、筹资标准
  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20元,各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80元标准配齐。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部划转。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基金筹集标准,形成动态增长机制。
  五、基金管理
  (一)各区新农合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实行新农合市区统筹前,原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存(截至2009年6月30日)由市卫生、财政部门清理结算,经审计确认后,2009年7月1日前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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